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实施方案

武昌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文件

武昌治贿字〔2006〕1号 

 

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为推动全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认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通过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要抓好出版发行、质检、体育、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本实施意见,开展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自查自纠工作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完成,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基本结束。主要包括六个环节:

1、进行动员部署。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开展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查找突出问题。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1)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3)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4)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部门本行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4、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主管(监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范围、管理权限,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按照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作出处理。(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6、组织评估验收。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在2007年2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责任范围。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区委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指导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垂直管理的(含党的关系由武昌区管理、业务上实行垂直管理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1、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中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2、武昌规范分局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和有关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3、区建设局、区房产局负责组织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4、区建设局、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5、区经贸委、区外经局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商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6、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昌分局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8、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9、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下属单位的自纠工作;10、武昌工商分局、武昌质监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11、武昌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消防用品制造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12、区文体局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体育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手段。各部门,尤其是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依纪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明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要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以纪代刑的问题。坚持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审慎使用办案措施和手段,及时纠正办案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

(二)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重点查处以下三类案件。1、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发生的案件,查处出版发行、体育、质检、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2、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要查处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3、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要全面清理积案,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核查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对涉及面广的大案要案,特别是涉及党员干部重大违纪的线索,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由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突破一批大要案。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在查案件,要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并查处串案、窝案和“案中案”。下半年,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通报自查自纠和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扩大商业贿赂治理的社会效果,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4、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要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把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有关责任部门要充分履行主管(监管)职责,认真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自查自纠和案件查处,全面落实各项治理任务。司法机关、其他执法执纪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国有企业党委和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办案考核制度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办案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在办案工作中以案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搞好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要加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上下级之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之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工作合力。要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或配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审计检查,查找商业贿赂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认真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机关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判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案件查处工作。要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及时沟通信息,搞好案件及线索的移送和查证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完善查处重大案件协作机制,特别是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和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三)加强检查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各部门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通过召开汇报会和督办会、专项检查、现场督查、制发简报等形式,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加强督办,必要时派出人员驻点督促解决。各部门可以选择一些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要对联系点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总结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区别不同行业和领域实行分类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好、用好、执行好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各项政策。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及时发现治理商业贿赂、行业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切实增强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部门对自查自纠和查处案件工作中带有政策性、全局性和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昌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代章)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监察工作  商业贿赂  实施方案

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武昌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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