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纪委 冯靓芸
“仇和现象”、“市长接待日”、“书记大接访”“巡视制度”……一个个热门词语剑指核心——“权力”还是“制度”,一次次唇枪舌战直击中心——“人治”还是“法治”。在不断加大加强法制社会建设的今天,各种“人治”措施频频出镜,引人关注且受人肯定的背后究竟是什么?非常简单,不过成本二字。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第二,一举两得原则;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据此分析,上述热点现象无疑都揭示了同一个问题:目前而言,用权力解决问题的成本远远低于用制度解决问题。所以百姓诉诸于权力、解决问题求助于权力,行政制度改革依赖于权力,乃至最终真正能有效监督权力的还是权力。管你是“人治”还是“法治”,“物美价廉”就是百姓最爱,以最低成本有效解决问题就是硬道理。所以无论是“仇和新政”“市长接待”还是“巡视制度”,尽管也有人质疑其“人治”成分,但大家给予的更多的是赞扬和支持,特别是得到了老百姓的肯定和拥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巡视也好,市长接待也好,个性执政也好,无论哪种目前而言效果良好的“人治”方式,都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情况。每用一次,效应就会递减一分。另一方面,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说,“人治”解决个性问题看来是廉价的,从社会整体进步和长远发展来看,却又是昂贵的。随着效果达到一定高峰,如果不通过改革制度去物化固化其成果,那么通过个别努力解决问题的频率越高,最终成本可能就越高。
因此,控制并有效降低“法治”成本,用更好的管理体系去引导社会发展,才是真正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毋庸置疑,目前而言,诸如“仇和现象”、“书记接访”、“巡视制度”等等“人治”方式对于遏制腐败、建设高效政府、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它是基于政府部门存在弊端、群众解决问题难、某些制度缺失或执行无力从而导致“法治”成本居高难下的角度考虑的。其实,正如一些人所指出,我们所看到的一些“新政”,一些貌似“人治”的个别行为,不过是在操作层面上贯彻了中央和政府一直倡导的方针政策,只是通过强势的个性或个别强势的行动进行了具体“诠释”而已,只是在通过个人或个别力量推动了制度的执行而已。办事成本高,并非高在无法或无制度可依,而是高在国家的制度在政府部门和基层官员那里走了样,该办的不办,该解决的不解决。换而言之,执行程序出现问题,是导致“法治”成本居高的根本原因,如何强化执行管理,降低执行成本,在执行程序中降低办事成本,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一句话:反腐也好、促社会和谐也好、建高效政府也好,其立足点一定是制度,而不是权力,其实现途径一定是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而不是单靠个人努力,貌似低成本的“人治”只能解决目前的某些“燃眉之急”,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用制度解决问题才是治本之道。